第六条 维修替换的废旧用品一律交由资产处统一处置。

第七条 相关处罚

1、因库房管理人员保管不当,导致维修用品无故损坏或丢失的,应由库房管理人员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赔偿。

2、因领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维修用品无法使用或丢失的,应由领用人根据其原价承担相应的费用赔偿。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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