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条 国资办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国资办应当按照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报表要求,编报学校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须按照国资办要求,如实反映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存量构成、分布、增减变动及使用情况,确保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 国资办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制度建设、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通过系统科学公正规范的考核标准,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绩效考核要求,建立归口管理资产的考核制度并监督执行,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确保资产绩效考核结果的公正合理,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资办须按照学校国资委部署,建立所办一级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一级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任务书,根据业绩任务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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