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建设,切实加强实验室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实验设备的投资和使用效益,提高实验教学和科研水平,现对《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秦皇岛分校实验室工作条例》(东秦校字〔2002〕37号)、《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秦皇岛分校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东秦教字〔2003〕7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验室建设
1、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必须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的需要。
2、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有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任务;
(2)有利于建立校级、系级实验中心及专业大平台;
(3)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技术人员;
(4)有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
(5)有符合实验技术的设施与环境。
设置国家、省(部)级实验室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3、凡属新建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决定,一般由系提出,并写出《新建实验室申请报告》,由实验室所属的中心(系、部)牵头,组织有关教学单位人员进行前期考察、调研和论证,形成实验室建设方案,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上报学校预算论证会讨论、审批,学校同意并落实经费后方可作为“筹建实验室”进行筹建。筹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购买按照学校设备采购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新建实验室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的,正式成立并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筹建期满,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应予撤销,并查明原因与责任,对其人员、设备、用房等做出调整处理;确需继续建设的,要重新提出申请。实验室调整,必须及时报教务处、资产处备案。撤销实验室须经校长批准。
5、已有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依据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基础上,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报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学校年度预算论证会审批。在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时,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要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
二、实验仪器设备管理
1、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使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与可能,提出购置申请,相应的实验中心组织使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充分调研,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上报学校预算论证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