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因研究需要离校24小时以上者,应征得指导教师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外出调研时注意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条  对不遵守安全制度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违纪严重且不改者应终止其项目的执行。

 

第九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  建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与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有效结合机制。学生科研项目有阶段性成果和创新突破成果经系和指导老师同意,按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可以作为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向相关答辩委员会提交答辩,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大学生科技创新优秀成果进行评选、表彰和奖励,对获市级及以上奖项的科技创新项目的指导教师和学生,授予科技创新活动优秀指导教师奖和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先进个人称号。并参照学校关于科研奖励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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